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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宜春锂匠”评选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3-10-08 17:33:20 阅读:340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宜春市锂电新能源首位产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为推动宜春市锂电新能源首位产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坚强的技能人才支撑,宜春市人社局牵头草拟了《宜春市“宜春锂匠”评选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

宜春市“宜春锂匠”评选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锂电新能源首位产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为推动我市锂电新能源首位产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坚强的技能人才支撑,根据《中共宜春市委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新时代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发〔2018〕17号)、《中共宜春市委办公室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宜办发〔2019〕15号)、《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技工教育发展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49号)、《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锂电新能源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2023—2030 年)的通知》(宜府办发〔2023〕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宜春市“宜春锂匠”的评选由市人民政府主办,市委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实施。

第三条 宜春市“宜春锂匠”评选工作每2年开展一次,每次评选不超过10名。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凡在我市境内全职从事锂电新能源产业生产服务一线技术技能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符合申报条件者均可申报参加“宜春锂匠”评选。评选工作重点围绕我市锂资源-锂材料-锂电池-锂应用-锂回收全产业链高技能人才需求,注重向基础前沿领域高技能人才倾斜,向基层一线岗位、掌握关键核心技术、支撑企业自主创新的技术工人倾斜,向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锂电新能源企业倾斜。

(一)基本条件:

1.申报人员须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和团结协作精神,具有较强的创新创造能力和发展潜力,业务扎实、业绩突出;

2.获得锂电新能源领域相关职业工种(矿山生产集控员、重冶火法冶炼工、锂冶炼工、电池制造工、汽车装调工等)高级工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或相关工程系列(矿山工程、化学工程、冶金工程、电子工程、机电工程、材料工程、能源动力等)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全职在锂资源采、选、冶、锂离子电池关键材料与零配件、锂离子电池、绿色高效储能电池、新能源汽车、锂离子电池回收等各个环节一线技术技能岗位工作。特别优秀者,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或专业技术资格、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二)参加“宜春锂匠”评选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江西省首席技师”“江西省技术能手”“宜春市技术能手”等国家、省、市级技能荣誉称号;

2.获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入选“江西省突出贡献人才”“赣鄱英才555工程”,省“双千计划”高技能领军人才,省“双高工程”高技能领军人才等人才项目的高技能人才;

3.世界技能大赛参赛选手;全国职业技能竞赛前20名;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前6名;市级职业技能竞赛前3名;

4.市级及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

5.获市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并由此产生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6.在技术创新、发明创造、攻克技术难关以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并总结出独特的操作工艺和操作方法,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7.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一定的理论知识,拥有高超绝技绝活,在本单位、本行业、本领域处于领先水平,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

8.擅长带领团队攻坚克难,在职工队伍中具有较高威信,在带徒传技、技能推广等方面发挥示范作用,乐于向职工传授技艺、传播理念、传授经验,引领带动职工队伍共同成长。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评选:

1.有刑事犯罪记录的;

2.侵犯知识产权或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正在接受调查的;

3.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职业道德行为,对工作和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会同市委人才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于评选当年9月份制定宜春市“宜春锂匠”评选工作方案,启动“宜春锂匠”评选工作,并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发布通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开发布宜春市“宜春锂匠”评选通知,明确申报条件、材料要求、工作程序和推荐名额等具体内容。

(二)组织申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发展局(社会事业局)、市直有关单位(含市属国有企业,下同)根据推荐名额,组织指导本地、本部门符合条件的人员申报。申报人员所在基层单位须对申报人员的道德品行、能力水平、工作实绩、业绩材料等进行审核把关,并将拟推荐人员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基层单位按照隶属关系逐级向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发展局(社会事业局)提交申报材料,市直有关单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报材料。

(三)选拔推荐。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发展局(社会事业局)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采取专家评审、实地考察等形式进行综合评议,并在广泛征求公安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本地符合申报条件的推荐人选,将推荐人选申报材料报送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中,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还应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对企业负责人还应征求所在地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税务、应急管理等部门意见。

(四)专家评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会商市委人才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建专家评审组,组织专家对推荐人选基本情况、技术技能水平、业绩和贡献等进行综合评审。根据专家评审组意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商市委人才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综合提出“宜春锂匠”拟入选人员名单。

(五)人选公示。经会商确定拟入选人员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社会公示“宜春锂匠”拟入选人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对拟入选人员提出异议的,由推荐地区、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并形成书面意见,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六)报批审定。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问题不属实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宜春锂匠”拟入选人员名单上报市政府审定,由市政府批准并命名通报。

第四章 待遇和管理

第六条 对评选产生的“宜春锂匠”,由市人民政府对入选者授予“宜春锂匠”称号,颁发“宜春锂匠”证书,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2万元,奖励资金从市本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七条 “宜春锂匠”入选者可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工程项目选拔,优先认定“技能大师工作室”等政府资助项目。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的,不再享受相应待遇:

(一)“宜春锂匠”入选者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或者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入选资格的,按规定程序取消“宜春锂匠”称号,收回“宜春锂匠”证书,并追缴其所获奖励资金。

(二)对在评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开展宜春市“宜春锂匠”评选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或变相收费。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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