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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信阳:到2025年建成集中式充电站不少于800座 充电桩(枪)17000个以上

发布时间:2023-11-15 17:13:24 阅读:445

近日,河南省信阳市政府印发《信阳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方案》提出,到2025年,全市力争建成集中式充电站不少于800座,公共服务领域充电桩(枪)12000个以上,私人自用领域累计建成充电桩(枪)5000个以上,满足不少于7万辆电动汽车出行需求。到2030年,基本建成覆盖广泛、规模适度、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的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有力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出行充电需求。建设形成城市面状、公路线状、乡村点状布局的充电网络,农村地区充电服务覆盖率稳步提升。

全文如下: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信阳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信阳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19日

信阳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

充电基础设施作为电动汽车用户绿色出行的重要保障,分领域、分行业精细化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对促进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推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助力“双碳”目标实现具有重要意义。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河南省关于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坚持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发展方向,推动充电基础设施科学布局建设,加快构建适度超前、布局均衡、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和覆盖市、县、乡三级的公共充电网络,统筹做好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充电基础设施治理体系,提升充电基础设施行业运行管理水平,实现人、车、桩、网深度融合发展,不断提高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二)基本原则

科学布局。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发展顶层设计,坚持应建尽建、因地制宜、均衡合理,科学规划建设规模、网络结构、布局功能和发展模式。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推动充电基础设施规划与电力、交通等规划一体衔接。

适度超前。结合电动汽车发展趋势,适度超前安排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在总量规模、结构功能、建设空间等方面留有裕度,更好满足不同领域、不同场景充电需求。

创新融合。充分发挥创新第一动力作用,提升充电基础设施数字化、智能化、融合化发展水平,鼓励发展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推动电动汽车与充电基础设施网、电信网、交通网、电力网等能量互通、信息互联。

安全便捷。坚持安全第一,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强化质量安全、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着力提高可靠性和风险防范水平。不断提高充电服务经济性和便捷性,扩大多样化有效供给,全面提升服务质量效率。

(三)发展目标

加快构建布局合理、适度超前、车桩相随的充电网络,满足人民群众出行充电需求,到2025年,全市力争建成集中式充电站不少于800座,公共服务领域充电桩(枪)12000个以上,私人自用领域累计建成充电桩(枪)5000个以上,满足不少于7万辆电动汽车出行需求。到2030年,基本建成覆盖广泛、规模适度、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的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有力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出行充电需求。建设形成城市面状、公路线状、乡村点状布局的充电网络,农村地区充电服务覆盖率稳步提升。充电基础设施快慢互补、智能开放,充电服务安全可靠、经济便捷,标准规范和市场监管体系基本完善,行业监管和治理能力基本实现现代化。

二、加快构建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体系

(一)开展城际快速充电基础设施网络建设行动。加快补齐路网充电基础设施短板,强化充电线路间有效衔接,打造有效满足电动汽车中长途出行需求的跨区域充电网络。拓展高速公路网充电基础设施覆盖广度,加密优化设施点位布局,强化关键节点充电网络连接能力。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要按照不低于停车位数量40%的比例配建快速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空间。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向具备条件的干线公路、农村公路延伸,到2025年具备充电条件,实现有效覆盖。国道沿线新建服务区新建充电基础设施应满足8辆以上电动汽车同时充电需要,必要时增加移动充电基础设施。(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规划局、供电公司,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

(二)开展城市充电网络建设行动。以城市道路交通网络为依托,以“两区”(居住区、办公区)、“三中心”(商业中心、工业中心、休闲中心)为重点,推动城市充电网络从中心城区向城区边缘、从优先发展区域向其他区域有序延伸。大力推进充电基础设施与停车设施一体规划、建设和管理,实现各类停车场景全面覆盖。新建加油站需配置一定比例的充电设施,鼓励已建成加油站在安全间距符合要求的情况下新增建设充电设施。逐步提高建设比例,力争2025年实现全市新能源汽车与公共充电桩比例达到8:1,2030年达到2:1,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设施服务半径小于3公里。合理利用道路邻近空间,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鼓励新建具有一定规模的集中式充电基础设施。住建、城管等部门在居住区可积极推广智能有序慢充为主、应急快充为辅的充电基础设施。(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自然资源规划局、商务局)

(三)开展公共区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行动。加大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优化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布局,提高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的覆盖率。加快办公区和商业中心、工业中心、休闲中心等公用区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要利用内部既有停车场资源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充电基础设施车位比例不低于10%。加快推进既有停车场(站)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满足车辆充电需求;在大型商场、超市、文体场馆既有停车场以及交通枢纽、驻车换乘点等人口集聚区的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充电基础设施车位比例不低于20%;在公交、环卫、机场通勤、出租、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要因地制宜在运营线路沿途规划建设专用快速充电站。(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规划局、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商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教育体育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

(四)开展城市居住社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行动。各县区政府、社区居委会要加强对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业主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联合消防救援机构、供电公司等指导社区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完成现有居住小区停车位加装充电基础设施综合评估工作,明确居住社区安装充电基础设施的标准和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新建住宅固定车位充电基础设施配建和预留安装条件比例要求,预留安装条件应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并纳入整体验收范畴;到2025年所有居住小区要明确充电基础设施产权人、建设单位、管理单位等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建设、使用、管理流程,并进行公示。(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规划局、消防救援支队、供电公司,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

(五)开展旅游景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行动。加快旅游景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在各类旅游景区(点)、康养度假地既有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提高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水平。到2025年全市A级以上旅游景区要结合游客接待量和充电需求配建充电基础设施;4A级以上旅游景区要设立电动汽车公用充电区域,既有停车位建设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比例不低于5%,预留充电基础设施接口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5%。(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城市管理局、林业茶业局、自然资源规划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

(六)开展县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行动。推动农村地区充电网络与城市、城际充电网络融合发展,加快实现充电基础设施在适宜使用电动汽车的农村地区有效覆盖。积极推动在县区建设公共直流快充站。结合乡村振兴,将县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全市充电网络建设的关键节点,支撑全市充电基础设施网络化、数字化发展的战略布局。积极引导在县城客运站、乡镇政府、村委会、乡镇客运中心以及既有停车场等便利群众充电的场所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构建“县域示范站+公路沿线充电站+村居充电桩”县乡村充电网络,到2025年基本实现示范性集中式公用充电站县域全覆盖、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有效覆盖,基本满足农村居家充电需求。(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城市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规划局、发展改革委、供电公司)

(七)开展电动汽车换电设施专项建设行动。支持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开展集团式、规模化换电场站建设,实行“车电分离”销售方式,推动换电站标准化建设运营;支持各地在公交、矿山、渣土、环卫等领域探索开展换电示范应用城市建设,加强换电模式车辆、动力电池等动态监测,提高安全运行水平。到2025年全市累计建成换电站5座。(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

(八)开展综合充能试点(示范)项目建设行动。探索建设集加油、加气、加氢、充换电等综合能源服务于一体的综合充能项目,鼓励建设光储充放等多功能综合一体站,支持充电场站建设光储充检一体化新能源示范站,发挥引领作用,以点带面引领行业加快发展。(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商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

三、加快构建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配套支撑体系

(一)完善充电智能服务平台。结合电动汽车智能化、网联化发展趋势和新型能源体系建设需求,持续完善充电基础设施标准体系,加强建设运维、产品性能、互联互通等标准迭代更新,对外经营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以及享受财政补贴的专用充电基础设施要全部接入省充电智能服务平台,有效整合公共充电服务资源,实现互联互通。依托省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开展数据监测分析,探索发布全市站桩投资热点、建设热点、充电热点等信息,为用户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费用结算等服务,为制定产业政策、规划布局充电基础设施提供技术支撑,为电动汽车用户提供便捷的充电服务。(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供电公司)

(二)加强配套电网保障能力建设。按照“适度超前”原则,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纳入电力规划,加快电网设施建设进度。结合“最多跑一次”改革,电网企业要主动靠前服务,简化用电报装程序,压减办电时间,进一步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实现跨区域充电服务有效衔接,加密建设充电设施,打造联通区域主要县区的快速充电网络,力争充电技术、标准和服务达到先进水平。推进智能化充电设施体系建设,推动新能源汽车与充电网络、交通网等信息互联,实现数据互通共享。加大高速公路服务区、国(省)道和城际快速公路沿线等重点区域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配套工程建设力度。重点对公共区域、居民小区、城郊待建充电基础设施区域等场所的供电设施进行排查,加快改造升级不能满足增容需求的电力设施,鼓励充电基础设施配套设置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充电控制设施,提升技防水平。(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中心、供电公司)

(三)培育可持续发展的商业模式。鼓励有资质的运营商对小区内部共享停车位和单位内部停车场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市场化运营管理;鼓励充电服务企业与整车企业在销售和售后服务方面创新商业合作模式;鼓励在周末、节假日或重大活动期间在高速公路服务区、旅游景区、大型商场等区域依托原有移动储能设备、储能电源车等,探索移动充电和充电救援等服务模式;鼓励居民参与智能有序充电设施建设,逐步提高智能有序充电桩应用比例;鼓励充电基础设施与可再生能源发电和储能系统高效协同,推动“车—桩—智慧能源”融合发展。(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文化广电旅游局、供电公司,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

(四)推进充电标准化和关键技术研发。充分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打造车、桩、网智慧融合创新平台。加快推进快速充换电、大功率充电、智能有序充电、无线充电协同控制等技术研究,示范建设无线充电线路及车位。支持企业推进大功率充换电技术实用化研究及产品研制、高性能充电系统产业化应用等重点项目实施;支持骨干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上下游企业等建立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持续优化电动汽车电池技术性能,加强新体系动力电池、电池梯次利用等技术研究,推广普及机械式、立体式、移动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探索开展无线充电、自动无人充电等新技术研发,推动产业升级,加快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充电设备制造、运营服务龙头企业。(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

(五)鼓励建设光储充一体化示范项目。鼓励开展光伏发电、储能、充电集成一体、互相协调支撑的绿色充电示范项目,探索在党政机关、校园、医院等场所开展屋顶分布式光伏论证和建设,实现“构筑零碳”绿色用能示范,推进光伏发电车棚、储能装置、充电桩于一体的智能微网建设,建设多能互补、互联互通的园区新能源微网络。实现白天光伏发电及储能充电,夜间储能放电提供照明及电动车充电等“光储充”示范效应。(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发展改革委、机关事务中心)

(六)提升车网双向互动能力。大力推广应用智能充电基础设施,新建充电基础设施原则上应采用智能设施,推动既有充电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积极推动配电网智能化改造,强化对电动汽车充放电行为的调控能力。充分发挥新能源汽车在电化学储能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加强电动汽车与电网能量互动,提高电网调峰调频、安全应急等响应能力,推动车联网、车网互动、源网荷储一体化、光储充换一体站等试点示范。(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发展改革委)

(七)规范市场准入管理。进一步明确自用、专用、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要求,建立公用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考评体系,全面提升我市充电基础设施管理水平。研究出台《关于加快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居民区充电桩的建设标准、建设条件、建设要求以及充电桩利益相关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消防救援支队)

(八)加强行业安全规范管理。压实电动汽车、动力电池和充电基础设施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严格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质量安全管理,建立火灾、爆炸事故责任倒查制度。完善充电基础设施运维体系,落实充电运营企业主体责任,提升设施可用率和故障处理能力。(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

(九)持续完善投融建管工作。加强融资、投资、建设、管理各项工作,以规范管理和服务质量为重点构建评价体系,推动建立充电设备产品质量认证运营商采信制度。加大对充电设施的奖补力度、土地、金融等政策支持力度,持续优化奖补政策。支持充电设施用电优先参与绿色电力交易,落实好峰谷电价、免收基本电费等电价优惠政策,推动充电设施行业健康快速发展。引导充电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企业投保产品责任保险。(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供电公司)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发展改革委、城市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依照省级有关政策研究编制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市城市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会同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充电基础设施治理体系,提高治理服务水平,强化跟踪问效。各县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建立相应的联合推进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压紧压实责任,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作为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重要着力点,明确属地和部门责任分工,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自然资源规划局、交通运输局、文化广电旅游局、应急局、消防救援支队、机关事务管理中心、供电公司,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

(二)完善治理体系。强化充电设施运营主体责任,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将充电基础设施纳入安全管理范围,定期开展电气安全、消防安全、防雷设施安全以及充电相关设备设施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明确自用、专用、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要求,未经验收合格的充电基础设施不得投入使用。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全面提升充电基础设施治理水平。鼓励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物业公司、充换电建设运营企业通过购买商业保险规避相应风险,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投保”的原则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引导行业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公安局、消防救援支队、金融工作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

(三)降低建设用地成本。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除可按照出让方式供应土地外,鼓励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合作,降低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用地综合成本。将充电基础设施用地纳入城市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气)站用地供应模式,对国省道沿线充电站建设用地优先予以保障。(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

(四)强化要素保障。进一步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要素保障,满足充电基础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用地、廊道空间等发展需要,因地制宜研究给予资金支持。加大土地、金融等政策支持力度,持续优化充电基础设施领域奖补政策并逐步向运营管理和乡镇、村倾斜,确保“十四五”期间各项政策支持力度不减。支持充电基础设施用电优先参与绿色电力交易,落实峰谷电价、免收基本电费等电价优惠政策。充分利用现有金融支持政策,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方式,通过绿色债券等拓宽充电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企业和设备厂商融资渠道。鼓励开发性金融机构创新融资支持模式,实施城市停车、充电“一张网”专项工程。(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供电公司,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

(五)加强协同推进。要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定期开展实施情况评估,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建立发展改革、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紧密配合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协同推进机制,从规划建设标准、设施用地、消防安全和交通标志、公共充电车位管理等方面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创造有利条件。全面摸排基本情况,科学评估建设需求,简化建设手续,建立健全标准和政策体系,持续跟踪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实现信息共享和政策联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规划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科技局、供电公司,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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