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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镇江明确2022年度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财政补助标准

发布时间:2023-11-16 14:01:26 阅读:376

11月14日,镇江市工信局印发《镇江市2022年度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财政补助实施方案》。《方案》提出,按照充电桩充电功率给予建设补助,其中,交流充电桩每千瓦补助不超过100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不超过200元,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按照市监测平台统计的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充电量数据给予运营补助,社会场站充电设施运营补助不超过每千瓦时0.29元,公交场站充电设施不超过每千瓦时0.13元。

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镇江市2022年度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财政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财政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根据《关于做好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清算工作的通知》(苏工信产业〔2023〕85号)和《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苏工信规〔202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镇江市2022年度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财政补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镇江市2022年度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财政补助实施方案

镇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镇江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13日

附件:

镇江市2022年度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财政补助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政策要求和《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苏工信规〔202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助对象

(一)补助对象为2022年度镇江市范围内新能源公交车购买者和经省工信厅承诺公示并在镇江市范围内建设运营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企业。

其中,新能源公交车应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汽车技术要求符合当年度国家、省有关部门文件规定,车辆安全运行并处于非闲置状态。

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应符合《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对闲置的充电设施不予补助。其中,建设补助及运营补助的充电设施应通过建设验收。根据镇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公共充电桩)监测平台(以下简称“市监测平台”)充电量数据统计,运营补助的对象应在镇江市范围内年度充电量应达到100万千瓦时(含)以上;据省充电设施监管平台统计,运营补助的充电设施月平均运行在线率应不低于90%;充电设施应安全运行。

(二)申请公共领域充电设施运营补助的企业应在镇江市(含辖市)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且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补助标准

(一)新能源汽车补助标准

2022年度我市新能源汽车补助标准如下(单位:万元/辆):

1.png

(二)充电基础设施补助标准

1.充电设施建设补助标准

按照充电桩充电功率给予建设补助,其中,交流充电桩每千瓦补助不超过100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不超过200元,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2.充电设施运营补助标准

按照市监测平台统计的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充电量数据给予运营补助,社会场站充电设施运营补助不超过每千瓦时0.29元,公交场站充电设施不超过每千瓦时0.13元。

三、补助资金来源

该项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

四、补助资金申报

(一)补助资金申报材料以当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清算申报材料为准。

(二)申请充电设施运营补助的企业另需提交当年度充电量第三方专项审计报告和省监管平台充电设施月平均运行在线率不低于90%、数据实时上传至市监测平台的证明材料。

五、补助资金拨付

(一)新能源公交车补助资金由属地财政部门拨付。

(二)充电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由充电设施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

(三)充电设施运营补助资金由企业注册地财政部门拨付。

(四)市直或省直企业购置的新能源公交车、建设运营的充电设施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补助资金。

六、其他要求

(一)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对推广应用的所有新能源车辆进行有效监控和管理。

(二)购置新能源公交车的单位应具备正常使用相关车辆的能力和正当合理用途,并保证车辆的安全运行;营运车辆应符合《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

(三)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建立完善企业监控平台,对建设运营的充电设施安全状态进行实时监控,保证充电设施安全运行,并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

(四)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将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等有关数据接入市监测平台,实现数据实时上传。

七、明确职责分工,落实主体责任

(一)市工信局牵头做好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补助资金申报材料审核、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制订等工作。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将资金及时下达至市直企事业单位及各辖市区财政部门。

(二)各辖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做好本地区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补助资金申报使用的监管管理工作。各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补助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各地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并按规定拨付补助资金。

(三)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新能源公交车购买者、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充电量数据造假等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将追缴补助资金,取消补助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实施方案由镇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镇江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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