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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通过配储、光储充一体化、微电网等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

发布时间:2024-06-07 11:03:31 阅读:325

6月5日,广东省政府印发《广东省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方案》提出,对存在消纳困难的区域,分布式光伏项目可通过配建新型储能设施、实施汇集升压接入等措施解决接入能力和承载能力不足问题。

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高铁站、港区、码头、机场等交通运输场站安装光伏发电系统,因地制宜构建综合交通枢纽“分布式光伏+储能+微电网”的交通能源系统。新建港口码头、物流枢纽实现光伏“能装尽装”;新建园区全覆盖,新规划建设的各类园区要同步规划、配套建设分布式光伏,既有公共机构屋顶做到宜装尽装。

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城市商业体、综合体、居民区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场所,依托光伏发电、并网型微电网和充电基础设施等推广光储充一体化项目建设。

全文如下: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

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

行动方案的通知

粤办函〔2024〕9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省政府办公厅

2024年5月28日

广东省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

光伏发电具有绿色低碳、可再生的特点,是能源低碳转型发展的方向。广东分布式光伏应用场景丰富、开发潜力大,是未来一段时期我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点。为推进我省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明确开发重点

(一)实施园区全覆盖。适应未来绿色产品生产和消费需要,加快推进绿色低碳产业园建设,新规划建设的各类园区要同步规划、配套建设分布式光伏,力争新建厂房屋顶光伏覆盖率到2025年达到50%、2030年实现全覆盖;对既有各类园区全面实施绿色化改造,力争光伏覆盖率到2030年不低于50%。积极推动园区外具有开发条件的各类工商企业利用屋顶及周边已批建设用地配套建设光伏发电系统。(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进公共机构、公共设施等宜装尽装。新建建筑应按规定安装太阳能系统,鼓励机关、医院、学校、体育场、图书馆、美术馆等新建建筑,以及新建的污水处理厂、停车场等,同时设计建设光伏发电系统,力争新建公共机构屋顶光伏覆盖率到2025年达到50%。上述既有公共机构、设施屋顶资源及其已批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地面,积极推动加装光伏发电系统,做到宜装尽装。(省教育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体育局、能源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重点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绿色化改造工程。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高铁站、港区、码头、机场等交通运输场站安装光伏发电系统,因地制宜构建综合交通枢纽“分布式光伏+储能+微电网”的交通能源系统,新建港口码头、物流枢纽实现光伏“能装尽装”。(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能源局,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城市建筑光伏发展。在推进旧城改造工作中结合实际建设屋顶光伏,鼓励利用大型住宅区屋顶资源开发分布式光伏。探索建筑光伏一体化建设,开展建筑光伏一体化试点示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快农村分布式光伏建设。按照“百千万工程”工作部署,结合乡村建设、乡村旅游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绿色农房建设、农房风貌管控提升等工作,同步推进农村分布式光伏建设,助力乡村振兴。实施绿色圩镇、绿色乡村分布式光伏建设行动计划。在符合国家用地政策要求前提下,探索利用农村道路及其他公共基础设施等建设光伏廊道。(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拓展开发模式

(六)鼓励因地制宜选择投资开发模式。对于既有的各类园区、工商企业厂房,按自愿原则整合屋顶资源,依法依规选择投资主体。对利用公共机构屋顶和公共设施建设光伏的,鼓励以县区为单位统筹资源,采取合法合规的投资方式,统一规划、设计、建设和运维。支持具备条件的镇村采取“公司+镇村+农户”等模式,统一规划设计、打包备案,开展整镇村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以村集体物业设施、厂房屋顶等入股参与项目开发,增加集体收入。(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能源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拓展综合利用场景。在工业用电负荷大、分布式光伏开发条件好的园区,探索建设源网荷储一体化绿色供电园区;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城市商业体、综合体、居民区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场所,依托光伏发电、并网型微电网和充电基础设施等推广光储充一体化项目建设。(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支持适用型技术产品研发制造。推动各类创新主体开展技术研发,鼓励开发企业联合设备制造厂商、勘察设计单位、系统集成商等研究开发适合我省园区、公共机构、公共设施、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城市建筑、农村等各类型应用场景的分布式光伏建设通用技术产品以及定制化个性化技术产品。推动适用于源网荷储、光储充一体化等综合应用场景的新型储能产品研发制造和先进产品示范应用。推动先进光伏产品和技术纳入省应用场景清单,加大光伏技术产品供需对接。(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九)落实各项支持政策。电价方面,分布式光伏项目上网电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支持分布式光伏项目参与绿电绿证交易,获得相应收益。税收方面,落实符合规定的光伏发电企业项目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等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分布式光伏项目不收取系统备用容量费和其他相关并网服务费。金融方面,引导金融机构用好货币政策工具,加大对分布式光伏开发的信贷支持。能耗方面,分布式光伏发电电量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控制。(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能源局,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广东电网公司、深圳供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提升消纳能力。分布式光伏原则上就近消纳,鼓励各类园区和工商业企业光伏发电自发自用。优先支持在具备可接入容量的地区开发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对存在消纳困难的区域,分布式光伏项目可通过配建新型储能设施、实施汇集升压接入等措施解决接入能力和承载能力不足问题。电网企业要根据区域负荷水平和分布式光伏发展节奏,适度超前谋划和加快配电网升级改造,以满足大规模分布式光伏接入需求。(省能源局,广东电网公司、深圳供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简化手续办理。严格落实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管理制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资源开发和能耗与环境管理等要求的,依法依规履行项目备案手续;落实国家关于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电网企业代为备案的工作要求。简化项目接网流程,推行线上报装,实现业务办理“一次都不跑”。对在建筑物屋顶或已批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结合地方实际,探索豁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能源局,广东电网公司、深圳供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规范管理

(十二)强化质量管控。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设备标准、建筑工程规范和安全规范等。承担项目设计、咨询、安装和监理等相关单位要符合资质要求。依法使用经认证的光伏组件、逆变器等设备产品。落实项目依托建筑物及设施合法性等相关要求。(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广东电网公司、深圳供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落实全国统一大市场部署。不得强制要求项目配套产业,不得通过要求企业引入外资或缴纳高额保证金、投资合作保证金、项目开发建设履约保证金等方式强制要求投资落地,不得强制企业采购地方制造产品。(省能源局负责)

(十四)强化安全监管。强化分布式光伏项目规划、选址、设计、施工、并网、运维等全流程管理,加强对分布式光伏项目建筑结构、消防安全、电气安全、防汛防风、地质灾害等风险防范和隐患治理。(省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广东电网公司、深圳供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组织实施

(十五)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组织全面摸查分布式光伏开发资源,结合电网消纳接入条件明确发展目标、实施节奏、建设模式和政策措施等事项,会同电网企业编制2024—2030年全市分布式光伏总体行动计划或实施方案,于2024年8月底前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并于每年年底前报送下一年度建设计划。各地要规范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办法,并在项目备案时出具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加强用地管理,严控利用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外地面(含坑塘水面)建设分布式光伏。

(十六)省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跟踪督导,会同能源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出台推动和规范本行业本领域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措施;省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光伏产品质量监管;电网企业要抓紧开展配电网升级改造,加快提升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

(十七)省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密切跟进全省分布式光伏建设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存在问题;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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