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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纯电池动力!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政策

发布时间:2025-02-24 16:00:46 阅读:317

锂电池资讯网获悉,2月24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有关适用问题通知》。明确申请拆解补贴对象为机动船,是指具有机械动力的船舶,不包括快艇、排筏等艇筏和无动力的驳船、人力船、风帆船等。申请新建船舶补贴对象为燃油动力(含生物柴油动力)船舶和新能源清洁能源动力船舶,不包括快艇、排筏等艇筏。

《实施细则》所称纯电池动力(不含铅酸电池动力)船舶是指正常航行过程中采用蓄电池(无其他能量源)作为唯一推进动力源和主电源的船舶。蓄电池指磷酸铁锂电池和能量型超级电容。电池动力船舶若配备备用发电机组,仅在紧急状况下为特定安全设备进行供电,可按纯电池动力船舶发放补贴。

符合上述要求的,有关船舶检验机构应相应在船用产品证书记载明确为“液化天然气单一燃料动力”“甲醇单一燃料动力”;在船舶检验证书中记载明确为“液化天然气单一燃料动力”“甲醇单一燃料动力”“正常航行采用蓄电池作为推进动力和主电源”。

原文如下: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明确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有关适用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9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做好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政策实施工作,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船舶补贴对象具体范围

《实施细则》明确申请拆解补贴对象为机动船,是指具有机械动力的船舶,不包括快艇、排筏等艇筏和无动力的驳船、人力船、风帆船等。申请新建船舶补贴对象为燃油动力(含生物柴油动力)船舶和新能源清洁能源动力船舶,不包括快艇、排筏等艇筏。

二、关于经营性的乡、镇客运渡船证明文件

《实施细则》明确将经营性的乡、镇客运渡船纳入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范围。对无《船舶营业运输证》的乡、镇客运渡船,申请补贴时应当提供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既可以是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批准设立渡口、渡运线路时已明确包含具体渡船船名的相关文件,也可以是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相关船舶(应明确船名)为经营性乡、镇客运渡船的文件(可对辖区内需报废更新的渡船统一出具证明,也可单船逐一出具证明)。

三、关于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的认定

《实施细则》所称液化天然气单一燃料动力船舶是指以天然气发动机或以天然气发动机为原动机的天然气发电机组(含仅以天然气为燃料,或采用微量柴油引燃方式且额定功率下引燃油热值占全部燃料总热值的比例不超过5%的发动机或天然气发动机为原动机的天然气发电机组)为主推进动力的船舶。

《实施细则》所称甲醇单一燃料动力船舶是指以甲醇发动机或以甲醇发动机为原动机的甲醇发电机组(含仅以甲醇为燃料,或采用微量柴油引燃方式且额定功率下引燃油热值占全部燃料总热值的比例不超过10%的发动机或甲醇发动机为原动机的甲醇发电机组)为主推进动力的船舶。

《实施细则》所称纯电池动力(不含铅酸电池动力)船舶是指正常航行过程中采用蓄电池(无其他能量源)作为唯一推进动力源和主电源的船舶。蓄电池指磷酸铁锂电池和能量型超级电容。电池动力船舶若配备备用发电机组,仅在紧急状况下为特定安全设备进行供电,可按纯电池动力船舶发放补贴。

符合上述要求的,有关船舶检验机构应相应在船用产品证书记载明确为“液化天然气单一燃料动力”“甲醇单一燃料动力”;在船舶检验证书中记载明确为“液化天然气单一燃料动力”“甲醇单一燃料动力”“正常航行采用蓄电池作为推进动力和主电源”。

《实施细则》所称“燃油替代率”是指发动机或发电机组原动机75%额定功率下天然气或甲醇热值占总热值的比例。新建船舶使用液化天然气和燃油、甲醇和燃油双燃料发动机或发电机组原动机的,有关船舶检验机构应在船用产品证书上标明发动机或发电机组原动机的燃油替代率,船舶检验证书上记事栏中也应记载燃油替代率。满足《实施细则》中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燃油替代率要求的新建双燃料动力船舶,按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中双燃料船舶的相关规定申领补贴,其中有符合要求的老旧营运船舶提前报废拆解的,也可以按新建燃油动力船舶相关规定申领补贴。不满足《实施细则》中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燃油替代率要求的双燃料动力船舶,作为燃油动力船舶申领补贴。

对于新建液化天然气单一燃料、甲醇单一燃料、纯电池动力、燃油替代率60%以上的液化天然气和燃油双燃料、燃油替代率50%以上的甲醇和燃油双燃料船舶的补贴申请,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新建船舶的船舶检验证书中是否有上述标识或燃油替代率。

四、关于船舶类型系数对应关系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检验证书、营运证书等记载的船舶类型不完全一致时,以船舶检验证书记载的船舶类型为准。记载的船舶类型在《实施细则》船舶类型系数表中不能直接对应的,集散两用船归类为集装箱船;油化两用船归类为散装化学品船;商品汽车滚装船归类为货滚船;客箱船归类为客货船;其余在船舶类型系数表中未单独列明船型的载货类船舶按其他货船选取船舶类型系数,船舶类型系数表未单独列明船型、船舶检验证书记载无载货量但有乘客定额的船舶按客船选取船舶类型系数。

五、关于变更船舶类型和总吨后船舶拆解补贴计算问题

拟拆解船舶申请补贴对应的船舶类型和总吨以《实施细则》发布前(2024年8月1日及以前)其船舶检验证书记载为准。

六、关于申请材料涉及的船舶证书形式

为不影响船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原则上申请人在申请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环节提交各类船舶证书的复印件即可,由相关管理部门通过内部档案和信息系统等进行证书真实有效性核对;涉及船舶拆解的,在船舶拆解办理注销手续时,交回有关证书原件。

七、关于船籍港与船舶经营人注册地不一致时申请补贴和监管等问题

光船租赁等情况下,船舶船籍港与《船舶营业运输证》记载的船舶经营人注册地不一致的,船舶所有人向船籍港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船籍港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材料审核工作。根据船籍港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需要,船舶经营人注册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协助核对有关船舶营运信息,并根据船舶经营人申请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手续。

光船租赁情况之外,因航运公司(既是船舶所有人也是船舶经营人,下同)在北京等内陆无海船登记权限的地区注册,所属船舶在异地登记的,航运公司应向注册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报废更新补贴申请。航运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该船舶的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材料审核工作。内河船舶有所属航运公司注册地无相应船舶登记权限产生异地登记情况的,按照上述执行。

八、关于小吨位船舶的吨位合计计算问题

《实施细则》明确新建燃油动力船舶领取补贴的船舶总吨不得超过对应的拆解船舶总吨,根据自愿原则,同一船舶所有人可将其全部拆解和新建船舶的总吨分别合并后对应计算。50总吨以下小吨位船舶合并计算吨位时,应按照船舶实际吨位相加求和得数分别对应按30总吨或50总吨计算补贴吨位,求和得数大于50总吨的,按实际得数计算吨位。

九、关于船舶报废补贴申请材料有效性的问题

《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款所称“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营运证书或证明材料”是指各类船舶证书、证明材料在申领人申请老旧营运船舶报废补贴资金时(以《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拆解)》申领人签字落款时间为准)处于有效期内即可。

十、关于新建燃油动力(含生物柴油动力)船舶的所有人认定问题

新建燃油动力(含生物柴油动力)船舶的所有人与对应的拆解船舶的所有人存在控股关系或者隶属同一控股股东的,可以认定其满足《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关于新建船舶的所有人应当与对应的拆解船舶完全一致的规定要求,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十一、关于申请文件所附项目清单的问题

统一《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明确随正式申请文件上报的项目清单格式,各省级管理部门按附件1《202×年第×批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设备更新项目申报表(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附件2《202×年第×批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设备更新项目申报汇总表(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格式填报项目清单及汇总表随文上报(一并上报Excel电子版)。省级管理部门上报的项目应包含计划单列市的情况(下同)。

十二、加强项目实施情况跟踪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应分别于每月的3日前(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报送上月本辖区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项目完成情况,填报附件3《202×年第×月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设备更新项目实施汇总表(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和附件4《202×年第×月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设备更新项目实施明细表(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报交通运输部(一并上报Excel电子版),如有存在的问题亦可一并上报。各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机构要严格落实《实施细则》和本通知要求,推动船舶标准化大型化绿色化发展,优化国内运输船舶运力结构,促进航运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期间遇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向交通运输部报告。

附件:1.202×年第×批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设备更新项目申报表(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

2.202×年第×批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设备更新项目申报汇总表(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

3.《202×年第×月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设备更新项目实施汇总表(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

4.《202×年第×月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设备更新项目实施明细表(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

交通运输部

2025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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