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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联合发文,加强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召回及软件在线升级管理

发布时间:2025-03-03 11:01:53 阅读:350

2月2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召回及软件在线升级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提升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安全技术性能,规范智能网联汽车营销宣传,推动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通知明确汽车生产企业生产一致性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产品准入和召回管理,进一步规范汽车软件在线升级(OTA升级)活动,同时细化产品准入与召回管理要求,深化汽车安全沙盒监管,健全事件事故报告与研判机制,加强产品认证服务和管理。

通知特别提出,企业向消费者提供有关智能网联汽车驾驶自动化等级、系统能力、系统边界等信息时,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夸大系统能力或引人误解的宣传,确保消费者正确理解和使用智能网联汽车产品。企业在组合驾驶辅助系统或功能命名及营销宣传中,不得使用暗示消费者该系统可以作为自动驾驶系统使用,具备实际上并不具备的功能等用语,防止驾驶员滥用风险。

工业和信息化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召回及软件在线升级管理的通知

工信部联通装〔2025〕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厅、委),有关汽车企业和单位:

为落实《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关于试行汽车安全沙盒监管制度的通告》《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远程升级(OTA)技术召回监管的通知》,进一步做好搭载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和具备软件在线升级(以下称OTA升级)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以下简称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与召回管理,规范汽车生产企业OTA升级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部署和《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问题导向,强化管理协同,落实汽车生产企业生产一致性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和召回管理,进一步规范汽车生产企业OTA升级活动,提升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安全水平,维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新技术规范应用,推动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加强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与召回管理

(一)强化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汽车生产企业应当主动履行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要根据《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召回及软件在线升级管理与技术指南》(详见附件1),加强与研发生产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及开展OTA升级活动相适应的能力建设。企业要对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及OTA升级活动开展充分的测试验证,明确系统边界和安全响应措施,确保控制策略合理,严格履行告知义务,确保在开发、生产、运行等阶段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不断提升产品功能、性能和质量安全水平。

(二)细化产品准入与召回管理要求。在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中,补充增加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和OTA升级信息有关技术参数(详见附件2)。补充增加的技术参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产品准入和生产一致性管理,并向市场监管总局备案,保障汽车产品缺陷调查和召回管理顺利实施。企业申报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应当完整、准确填报有关技术参数,涉及产品功能和性能的,还应当提交相关检验检测报告等验证材料。尚无国家标准对应的检验检测项目,允许依据企业产品技术规范提供自我检验报告,并承诺检验结果真实有效。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强产品准入技术审查,强化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市场监管总局加强产品安全风险研判,强化产品召回管理,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安全应用。已取得准入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企业应当在2025年6月1日前分别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补充报送有关技术参数及验证材料。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根据技术发展情况和管理需要,加快推进相关标准制修订,适时调整有关技术参数。

(三)深化产品沙盒监管。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等生产准入后,企业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搭载的组合驾驶辅助系统深度测试方案、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方案及前期测试报告等材料。市场监管总局深化汽车安全沙盒监管,组织召回技术机构督促、指导企业开展深度测试、查找安全问题、完善技术标准、加强技术研判,不断提升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安全性能。

(四)健全事件事故报告与研判机制。企业在获知其生产销售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发生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失效导致功能退出等事件或搭载组合驾驶辅助系统车辆发生碰撞等事故的,根据有关要求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报告(内容详见附件3)。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强事件事故报告分析和研判,及时优化调整准入要求和技术标准。市场监管总局联合有关部门加强事故深度调查,强化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安全与召回管理。

(五)加强认证服务和管理。推动构建智能网联汽车质量认证体系,围绕组合驾驶辅助系统的数据安全、网络安全、功能安全、预期功能安全等领域积极推行自愿性认证,服务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健康发展。根据智能网联汽车标准制修订情况,及时将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纳入汽车强制性产品认证。

三、强化汽车软件在线升级活动协同管理

(六)加强OTA升级活动监督管理。企业实施OTA升级活动,应当按要求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备案,并确保实施OTA升级活动后的汽车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等相关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及时开展备案评估与监督检查,规范OTA升级应用方式,避免企业通过OTA升级隐瞒车辆缺陷或规避责任。

(七)强化OTA升级活动分类管理。不涉及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变更的OTA升级活动,企业在完成备案后,即可实施升级;涉及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变更的,企业应当在取得产品变更许可并完成备案后,方可实施升级。涉及汽车自动驾驶功能的OTA升级活动,应当按照准入管理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许可。企业实施OTA升级活动消除汽车产品缺陷、实施召回的,应当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组织实施,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缺陷汽车产品。若消除缺陷的措施涉及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变更,企业应当在取得产品变更许可后,方可恢复相应汽车产品的生产。

(八)强化管理协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建立汽车OTA升级活动备案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协同管理的原则,根据技术发展情况及时优化备案要求,探索开展汽车OTA升级活动联合备案,推动OTA升级活动备案信息联通共用,联合开展OTA升级活动监督管理。

四、保障措施

(九)强化责任落实。企业要落实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生产一致性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持续确保汽车产品符合网络安全和密码应用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OTA升级活动管理要求,规范营销宣传行为,健全产品售后服务管理体系。企业存在未按规定申报或备案、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十)加强监督管理。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有关要求,做好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协助开展缺陷调查、事故调查与沙盒监管等工作。

(十一)夯实能力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组织有关技术机构加强新产品、新技术的管理技术研究,夯实新技术参数分析与测试验证、事件监测与分析、事故深度调查与缺陷研判、场景数据研究与应用等能力建设,联合有关部门加快推进组合驾驶辅助、OTA升级等标准规范制修订及实施,不断提升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和安全水平。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召回及软件在线升级管理与技术指南

2.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新增)

3.智能网联汽车产品事件事故报告主要内容

工业和信息化部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2月25


附件 1

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召回及软件在线升级管理与

技术指南

为加强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召回及软件在线升级(以下称 OTA 升级)管理,制定本指南。本指南中智能网联汽车产品搭载的组合驾驶辅助系统是指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 40429-2021)定义的 2 级驾驶自动化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一、加强企业能力建设

(一)健全安全保障能力。企业生产搭载组合驾驶辅助系统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的,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企业质量安全体系和产品技术标准,明确安全责任部门和负责人,健全流程、方法、工具等设计验证能力,完善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功能安全、预期功能安全、个人信息保护、OTA 升级管理等保障能力,确保对开发、生产、运行等阶段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持续保障智能网联汽车产品质量安全。

(二)加强安全监测与报告管理。企业生产搭载组合驾驶辅助系统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的,建立事件监测和分析评估机制,健全系统相关安全事件监测、事件事故报告流程,强化事件调查、分析、处置、改进,以及事故深度调查分析与技术改进等能力,健全事件事故数据记录和存储管理,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三)规范营销宣传行为。企业向消费者提供有关智能网联汽车驾驶自动化等级、系统能力、系统边界等信息时,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夸大系统能力或引人误解的宣传,确保消费者正确理解和使用智能网联汽车产品。企业在组合驾驶辅助系统或功能命名及营销宣传中,不得使用暗示消费者该系统可以作为自动驾驶系统使用,具备实际上并不具备的功能等用语,防止驾驶员滥用风险。

(四)严格履行告知义务。企业生产搭载组合驾驶辅助系统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的,建立面向用户的告知机制,告知范围至少包含驾驶员责任、系统基本信息和正确使用方式、系统能力、系统边界、状态转换、人机交互、发生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方法等内容,确保用户以易理解的方式掌握相关信息。企业编制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使用说明书、用户培训材料,内容表达科学合理、图文并茂、简洁易懂、完整准确,易于一般用户阅读、理解和操作,并通过随车配发的说明书、车载显示终端、企业官方网站等有效方式告知用户,避免驾驶员将组合驾驶辅助功能作为自动驾驶功能使用。

(五)健全产品售后服务管理体系。企业要履行质量担保义务,明示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售后服务承诺及应急措施等内容,提供售后服务,并保证在设计使用寿命期和企业承诺的质量担保期内向用户提供质量合格的备件、维修和咨询服务。企业对用户就其提供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加强售后争议处理能力建设。

(六)加强产品安全与召回能力建设。企业健全搭载组合驾驶辅助系统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安全与召回管理体系,建立缺陷信息收集、调查分析、召回决策与实施管理机制;建立应急管理机制,具备及时处置安全突发事件的能力;提高召回专业人员技术水平,提升缺陷技术分析与评估能力;建立智能网联汽车产品追溯体系,提高召回实施效率和完成率。

二、强化产品安全管理

(七)加强产品安全设计。企业对生产的搭载组合驾驶辅助系统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明确安全概念,确保安全目标实现,并将其设计为:

1.具备与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功能相匹配的硬件和软件。

2.确保智能网联汽车产品性能不低于机动车强制性国家标准对应的安全技术要求,装备的电子控制系统不影响有关机动车强制性国家技术标准规定的制动、转向、照明和信号装置等安全要求。

3.具备检测系统失效的能力,在失效时执行合理降低风险的策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可合理预见的驾驶员误用风险,包括检测驾驶员脱离驾驶任务的必要技术措施、设置合理的防误用阈值等。

4.汽车通信链路、OTA 升级活动等采用合规且有效的网络安全防护技术。采取有效措施防御未经授权的系统硬件和软件变更、数据提取或操作等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威胁,确保车辆及其功能、车辆数据和个人信息持续处于被保护的状态。

5.对于行车辅助功能,系统具备评估驾驶员持续执行驾驶任务的技术措施,检测驾驶员是否脱离驾驶任务,确保驾驶员始终执行相应的动态驾驶任务。对于系统发起的车辆运动控制,还需确保系统行为合规合理。

6.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在系统激活期间向驾驶员提供安全干预或退出系统的方式。针对系统失效、达到系统边界等情况,应当给予合理的时间让驾驶员做出适当的反应,采取必要措施,降低碰撞风险,保持驾驶员对系统的可控性。

(八)明确系统边界和安全响应措施。企业明确系统边界,包括道路类型、道路基础设施、天气条件、对其他道路使用者行为的响应能力等,验证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具有探测和响应系统边界的能力。当系统在激活状态下探测到已超出、正在超出或即将超出系统边界时,采取合理策略告知驾驶员。

(九)确保控制策略合理。企业确保系统具备明确的激活、动态驾驶任务执行和退出策略。对于行车辅助,当系统检测到驾驶员脱离动态驾驶任务、未响应警告且没有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时,系统适时启动风险减缓功能以使车辆安全停车;驾驶员未规范使用组合驾驶辅助功能的,系统应当具备禁止激活相应功能等限制策略。对于泊车辅助,系统具备检测运行区域内其他道路使用者、障碍物,以及为避免碰撞而安全停车或减缓车速的能力。

(十)合理设计人机交互方式。企业确保系统向驾驶员提供及时、可区分、易于理解的提示信息,包括系统状态、系统边界、驾驶员需要执行的操作、驾驶员脱离动态驾驶任务等,确保驾驶员对系统能力认知清晰准确,避免驾驶员过度依赖;确保系统和功能开启或激活的人机交互过程,与装备在车辆上的其他系统不会产生混淆。当功能状态发生变化或转换为其他驾驶自动化功能时,系统及时向驾驶员提供提示信息。当执行动态驾驶任务期间发生系统失效时,系统发出失效警告信号。

(十一)开展充分的测试验证。企业确保在设计和开发过程中对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及其功能进行全面安全评估,针对系统边界和安全响应、控制策略、人机交互等,采用模拟仿真、封闭场地、实际道路、网络安全等必要测试方法开展充分测试,确保智能网联汽车产品满足安全要求。实际道路测试符合国家有关保密、测绘等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

三、强化沙盒监管深度测试

(十二)强化沙盒监管深度测试。企业主动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在搭载组合驾驶辅助系统车辆量产销售初期,要通过沙盒监管深度测试开展新技术潜在风险验证,不断提升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安全水平,并具备必要的深度测试和应急处置资源。深度测试要聚焦于事故场景和缺陷场景等的识别与应对,以及高危场景下的预期功能安全和功能安全问题。企业对组合驾驶辅助系统未知风险加强研究和评估,鼓励联合构建可应用于深度测试的危险场景库,包括事故场景、失效场景、缺陷场景、特定复杂场景等。

四、强化汽车软件在线升级管理

(十三)加强 OTA 升级企业保障能力。企业生产具备软件 OTA 升级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的,应当健全完善与产品及升级活动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和保障能力,强化安全保障和防护、影响评估、测试验证、执行过程保障、日志记录、历次升级信息保存、OTA 召回实施等技术能力,建立OTA 升级活动的唯一标识(如能够唯一标识具体 OTA 升级活动的软件版本),完善电子控制器(ECU)软件版本编制规则、OTA 升级服务平台 IP 地址和域名信息等备案信息。企业应对升级软件的功能和代码进行验证,保护升级包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防范安全风险,确保车辆进行 OTA 升级时处于安全状态。企业应建立 OTA 升级用户告知机制,在执行 OTA 升级前,明确告知升级目的、升级前后变化、升级预估时间、升级期间无法使用的功能等信息,并应得到车辆用户确认;在执行 OTA 升级后,应告知车辆用户车辆升级的结果。企业应当识别升级活动所影响的系统及电子控制器,并保存软件初始和升级版本(集),保护车辆上的软件版本免受篡改,并能通过标准化的电子通信接口读取软件版本,确保升级目的、影响评估、升级涉及的系统与变更参数、升级的功能与变更参数、升级任务信息等升级活动备案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支持实施升级追溯管理。

(十四)规范 OTA 升级活动备案。企业应当具有规范化实施智能网联汽车软件 OTA 升级活动备案能力,加强备案统筹管理。企业应当根据《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关于加强车联网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工作的通知》等规定,按照汽车软件在线升级备案关于企业能力、车型功能和升级活动等有关要求,通过汽车软件在线升级备案系统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应当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远程升级(OTA)技术召回监管的通知》规定,按照《关于汽车远程升级(OTA)技术召回备案的补充通知》要求,通过智能网联汽车安全大数据云平台向市场监管总局备案。

注:

1.企业根据车辆产品情况填报其中适用的技术参数。

2.申请产品准入时填写软件初始版本,申请产品变更时填写软件现行版本。

3.企业应提交承诺书,承诺完整、准确填报有关技术参数,确保与实际产品及其功能和性能一致;涉及产品功能和性能的,提交的企业产品技术规范、检验检测报告等材料真实、有效且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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