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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到2025年建成单桩功率原则上不小于60千瓦乡村公共充电桩2.2万个以上

发布时间:2023-11-09 13:01:26 阅读:304

11月9日,四川发改委印发《四川省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工作方案》。《方案》提出,到2025年,建成单桩功率原则上不小于60千瓦乡村公共充电桩2.2万个以上,其中城乡融合片区不低于1.5万个,农村片区不低于7000个,在适宜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地区实现电动汽车充电站“县县全覆盖”、电动汽车充电桩“乡乡全覆盖”、新能源汽车销售体验和维修服务网点“县县全覆盖”。

文件如下:

关于印发《四川省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发改办〔2023〕542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四川省水电投资集团:

为加快全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特制定《四川省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能源局

2023年11月3日

四川省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发改综合〔2023〕545号),加快农村地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提升运营服务能力,充分释放农村地区新能源汽车消费潜力,推动新能源汽车下乡,引导农村地区居民绿色出行,促进乡村全面振兴,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按照国家关于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相关要求,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绿色低碳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科学布局、适度超前、保障有力、管理规范、循序发展”的原则,在农村地区加快建设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网络和新能源汽车服务网络,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带动农村地区消费增长和经济发展,全面推动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建成单桩功率原则上不小于60千瓦乡村公共充电桩2.2万个以上,其中城乡融合片区不低于1.5万个,农村片区不低于7000个,在适宜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地区实现电动汽车充电站“县县全覆盖”、电动汽车充电桩“乡乡全覆盖”、新能源汽车销售体验和维修服务网点“县县全覆盖”。

以成都为代表的充电基础设施示范地区,2023年实现县(市、区)快充站全覆盖,2024年实现所有乡镇公用充电桩全覆盖。城乡融合片区每个乡镇不少于30个,农村片区每个乡镇不少于12个。

以德阳、绵阳、南充、宜宾、眉山、资阳为代表的充电基础设施超前发展地区,2024年实现县(市、区)快充站全覆盖、所有乡镇公用充电桩全覆盖。城乡融合片区每个乡镇不少于12个,农村片区每个乡镇不少于6个。

以自贡、泸州、广元、遂宁、乐山、广安、达州为代表的充电基础设施快速发展地区,以攀枝花、内江、巴中、雅安为代表的充电基础设施积极发展地区,2024年实现县(市、区)快充站全覆盖,2025年所有乡镇公用充电桩全覆盖。城乡融合片区每个乡镇不少于8个,农村片区每个乡镇不少于4个(单桩功率根据当地实际适度调整)。

阿坝、甘孜、凉山地区,2025年实现所有适宜新能源汽车发展的县(市、区)充电站全覆盖,旅游线路沿线重点乡镇充电桩全覆盖(单桩功率根据当地实际适度调整)。

三、重点任务

(一)加快农村地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1.优化完善农村地区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布局。以县(市、区)域为基本单元,结合实际情况优化完善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或工作计划。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或工作计划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与电网规划、乡村建设规划、交通规划等紧密衔接,结合用地、电网容量、城乡建设、交通网络等情况,合理确定充电基础设施站点位置和建设规模。

2.加快建设农村地区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公共、专用充电基础设施采用单枪功率大于60千瓦的快充设备,优先在县级城市为公交、出租、环卫、农村客运和货运车辆建设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在县乡企事业单位、商业建筑、公共停车场、物流基地等区域规划建设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并向大型村镇、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等区域延伸。加快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国省道干线、旅游线路沿线服务站、加油站、停车点等场景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因地制宜使用大功率超快充设备。大力推进农村地区既有居住社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落实新建居住社区充电基础设施配置要求,合理配置公共充电车位。

3.创新农村地区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模式。鼓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无偿或低价提供既有场地和供电设施,支持乡村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电网企业、道路公司等发挥国企资金优势和带头作用,兜底完成乡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任务。鼓励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及攀枝花市等太阳能资源丰富的地区,试点建设光储充一体化充电基础设施。

(二)提升农村地区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水平。

1.提升农村地区充电基础设施运维服务水平。结合农村地区充电基础设施环境、电网基础条件、运行维护要求等,合理确定充电基础设施标准和典型设计。建立农村地区充电基础设施运维体系,鼓励采用“平台+”的运营模式,实时监测充电基础设施运行状态;探索采用公益性岗位、就近聘用当地技术人员等方式,提升设施可用率和故障处理能力。鼓励居住社区停车位、公共停车场站产权单位与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单位合作,创新技术与管理措施,推广“临近车位共享”“社区分时共享”“多车一桩”“有序充电”等新模式,充分发挥既有电力资源作用,提升充电基础设施利用效率;引导燃油汽车与新能源汽车分区规范停放,维护良好充电秩序。原则上,所有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均应接入省级充电基础设施监管平台及“川逸充”APP,为群众提供充电服务。

2.促进农村地区充电基础设施安全规范发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制,严格落实供电、集中充电场所安全条件,确保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强化管理人员安全业务培训,定期对存量充电桩进行隐患排查,加强农村地区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引导农村居民安装使用独立充电桩,并合理配备漏电保护器及接地设备,提升用电安全水平。

(三)推动农村地区新能源汽车消费。

1.提供适宜农村地区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和服务。针对农村地区消费者特点,鼓励开发更多经济实用的新能源车型,特别是底盘高、空间大的中小型SUV、微面、微卡、轻卡等产品。健全新能源二手车评估体系,对新能源二手车加强检查和整修,鼓励企业面向农村地区市场提供优质新能源二手车。推动新能源汽车企业将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点进一步下沉至县城或乡镇。鼓励农村地区汽车维修站通过代理加盟等方式,转型建设集成多品牌汽车销售、二手车评估买卖、维修保养、充换电、应急救援等功能和业态多元的新能源汽车共享服务站,为农村地区居民购买和维修新能源汽车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缓解购买使用顾虑。鼓励高职院校面向农村地区培养新能源汽车维保技术人员,提供汽车维保、充电桩维护等相关职业教育,将促进就近就地就业与支持新能源汽车消费有效衔接。

2.激发乡村新能源汽车消费潜力。加快新能源汽车在县乡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等单位的推广应用,因地制宜提高公务用车中新能源汽车使用比例,发挥引领示范作用。鼓励加大公交、客运、出租、环卫、物流等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支持力度。鼓励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购买服务项目,将新能源公务用车、环卫车、渣土运输车、水泥搅拌车配备比例作为评审因素。

3.加强新能源汽车宣传引导力度。通过新闻报道、专家评论、互联网新媒体等方式积极宣传,支持地方政府和行业机构组织新能源汽车厂家开展品牌联展、试乘试驾、知识讲座、团购优惠、保险减免等活动。鼓励新能源汽车企业联合产业链上游电池企业开展农村地区购车三年内免费“电池体检”活动,提升消费者对新能源汽车的接受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会同经济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地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建立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质量考评机制,将乡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定期开展实施情况评估,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地方政府作为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责任主体,建立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及文旅等部门紧密协同的推进机制;落实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管理机构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农村地区居住社区充电基础设施管理体制机制,加快提升农村地区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为新能源汽车下乡营造良好环境。

(二)加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支持力度。

1.增强电网支撑保障和供电服务能力。加强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和运营维护,全面实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因地制宜、适度超前、科学合理规划县域高压输电网容载比水平,适当提高中压配电网供电裕度,增强电网支撑保障能力;放宽电网企业农村地区配电网建设投资效率约束,全额纳入输配电价回收。落实“三零”“三省”服务举措,对低压接入的充电基础设施,电网企业承担电表至公共电网连接点工程费用。

2.加强用地保障。对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的项目,可采用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配置土地。与其他建设项目共用土地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可采取配建方式建设。鼓励在既有停车场、加油站、集体建设用地、闲散地块等区域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用地纳入公共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在用地指标方面予以支持,合理保障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廊道空间和新能源汽车服务网点建设用地。

3.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2030年前免收需量(容量)电费。推动居住区内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优化布局,鼓励用户低谷时段充电,降低新能源汽车用电成本。优化财政支持政策,统筹中、省资金,对乡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补助。鼓励市(州)、县(市、区)政府根据各地情况,合理统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给予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绿色金融融资方式。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合农村充电基础设施的保险产品。

(三)加大新能源汽车下乡支持力度。

提供多元化购买支持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农村户籍居民在户籍所在地县域内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消费券等支持。鼓励有关汽车企业和有条件的地方对淘汰低速电动车购买新能源汽车提供以旧换新奖励。鼓励地方政府加强政企联动,开展购车赠送充电优惠券等活动。加大农村地区汽车消费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理确定首付比例、贷款利率、还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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