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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额7亿元!中国石油发布年度充电设备招标!

发布时间:2024-08-08 14:01:20 阅读:485

锂电池资讯网获悉,8月8日,中国石油发布充电设备招标,此批采购总额7亿元,充电设备招标范围包括充电桩(直流/交流充电桩)、充电设备关键元器件(充电模块、充电堆、充电枪等),按物资类型及需求共分四个标段,其中标段一、二按应用环境划分为三个区域。其中大部分设备均设置了最高限价。

原文如下: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

充电设备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ZY24-XN108-WZ0450-01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充电设备采购项目,招标人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销售分公司。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其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项目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充电设备采购项目。

2.2 项目概况:充电设备主要用于电动车充电,包含充电桩、充电模块、充电堆、功率分配模块等配套设备。根据中国石油销售系统新能源业务发展需要,拟开展充电设备招标采购。项目业主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销售作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授权管理小组组长单位实施本次招标,招标结果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所属各地区公司(以下简称销售公司所属企业),资金来自销售公司所属企业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项目估算金额:70,000万元,其中一标段预估采购金额50,000万元,二标段预估采购金额10,000万元,三标段预估采购金额8000万元,四标段预估采购金额2000万元。

2.3 招标范围:根据销售公司所属企业新能源业务发展需要,拟开展充电设备采购。采购有效期为1年。充电设备招标范围包括充电桩(直流/交流充电桩)、充电设备关键元器件(充电模块、充电堆、充电枪等),按物资类型及需求共分四个标段,其中标段一、二按应用环境划分为三个区域。

三个应用环境区域说明:

①一般区域

②高寒高海拔区域

③盐雾区域

对于上述三种环境区域的认定,以销售公司所属企业实际供货地点区域为准。(销售公司所属企业定义为准。)

标段划分:本项目分为四个标段。

四个标段说明:

标段一为充电设备(普通),标段中具体规格型号如下:

1.png

标段二为充电设备(液冷),标段中具体规格型号如下:

2.png

标段三为充电设备关键元器件中的充电模块(充电堆的重要组成),标段中具体规格型号如下:

3.png

标段四为充电设备关键元器件中的充电枪,标段中具体规格型号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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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计价方式:本次招标为单价招标,价格为包干价。价格包括增值税费、运杂费、一次接卸费、安装调试费(含所需辅材)、人工费、质保期内服务费、保险费、售后服务费等全部费用,超过控制单价的投标将被否决(该费用包含单个项目的所有费用)。

2.4 本次招标设置单价最高投标限价:详见各标段限价明细表,标段一、标段二、标段三、标段四均设置限高单价;超过限高单价的投标将被否决(该费用包含单个项目的所有费用),单价为含税价。

2.5 交货地点:全国各行政区域内,中国石油各销售企业所属库站及站外场景(各省区、地市州、县乡村),具体以销售公司所属企业指定地点为准。注:销售公司所属企业需求地点覆盖全国各地市乡村,包括但不限于高寒高海拔、盐雾等环境较为恶劣、地理位置偏远的区域,招标人不承诺采购形式(批量采购或零星采购),零星采购的单次交货量或≥1,单次单台或配送至高海拔非城镇的偏远区域并进行安装调试(不含挖沟布线),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上述交货情景。

2.6 供货周期:

2.6.1 已具备型式试验报告的设备:收到订单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

2.6.2 定制新增型式试验报告的设备:收到订单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交货时间超过此交货时间,投标将被否决。

2.7 采购有效期:1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有效)。

2.8 质量标准:符合招标人需求,按技术规格书要求执行或优于技术规格书执行,须完全响应招标人关于数据服务方面的要求(如通讯协议/平台接入/信息安全等);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招标或采购执行过程中,国家或行业出具新的标准,投标产品应自动更新适应最新标准,即如在招标过程中,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新的标准和要求,招标人有权按最新要求澄清,对招标标准更新完善;如招标结果已形成或销售公司所属企业已签订合同开始执行,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新的标准和要求,投标人应无条件主动更新设备技术质量标准,以符合当期国家或行业要求)。

2.9 安装调试说明:充电设备所需地面基础已完成的前提下,将设备安装至基座,将设备与已预留/埋的管件线缆进行连接,完成与设备连接穿线口的密封,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如采用防火泥等辅料),归整连接的线路,并安装必要的防舞弊设备(如有,类似铅封锁止等),设备物理安装连接完成后,对设备应用进行调试,并开展运行测试。安装调试现场人员资质和应用的设备设施及作业票证的办理应符合中国石油各级QHSE管理要求。

2.10 一次接卸说明:即中标人接到订单后,按订单指定的地点发出货物,货物抵达指定地点后的第一次接卸。

2.11 运杂费特别说明:本次物资所含运费不包括超距运费,运输距离过长的可额外增加运输费用,遵循原则为:以新疆、西藏省会城市为起点,如中标人向上述两地区域内指定地点供应物资,运距超500公里,可与销售公司所属新疆、西藏分公司签订采购合同时单独约定额外增加的运费报价,具体价格以新疆、西藏销售公司与中标人磋商结果为准,运费收取标准不高于当地当期物流运输市场价(货物物流运输)。

2.12 价格调整:若市场价格持续波动,波动值超±10%且持续1个月后,招标人可与中标人对价格进行磋商。

2.13 验收及结算

结算时间:设备到货验收合格,安装调试完成后,销售公司所属企业派员进行验收,投标人应承诺配合销售公司所属企业验收过程中的关联证照办理工作。验收合格,且具备销售公司所属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要求的付款条件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

2.14 技术要求:技术要求:执行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并满足以下要求:

满足《充电桩技术规格书》中全部条款,详见附件。

投标人须承诺销售公司所属各企业在技术出现较大革新时有权视情况中止合同,重新开展磋商或重启采购流程,确保产品技术的先进性。

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确定。

本项目要求投标人提供分项报价表,格式及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

2.15 标段划分及限高价

说明:

1.投标报价为含税价,增值税以实时税率为准,应注明税率;招标及结果应用期间,如增值税率进行调整,标的物含税价应根据实时税率进行调整,调整公式为:实时含税价=投标价格的不含税单价×(1+订单执行时的实时税率)。

2.价格权重系数:该比例仅作为价格计算时价格权重系数,避免不平衡报价。即采购有效期内,招标人预估的各型号设备采购数量的比例;

价格测算占比:即在前述三个应用环境区域下,招标人预估的各型号设备单价在价格测算中的数量占比。

标段一:充电设备(普通)(1-15项的B区和C区、17-18项不进行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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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二:充电设备(液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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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三:充电设备关键元器件中的充电模块(充电堆的重要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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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四:充电设备关键元器件中的充电枪

(必须对枪和线缆进行分项报价,否则投标将被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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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标段要求可报多方案,以标段四规格中限定长度(普通4米,超充3.5米)的最高价方案进行评比。

2.16 其他:标段一的中标人为交流、快充充电设备的整站设备供应商,标段二的中标人为全液冷充电设备的整站设备供应商,标段三、四的中标人为充电设备关键部件的储备供应商,是充电设备关键部件的标准化供应后备供应商。

招标人不给予本次中标供应商在采购有效期内订立包含具体采购数量或采购金额合同的承诺,也不给予具体采购数量或采购金额的承诺,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上述因素。本次招标确定的中标人不得因此追究招标人的任何责任,参与本次投标即视为同意本条款内容。

本次招标为定商定价招标,实际采购数量或采购金额根据销售公司所属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合同生效后若双方未能就采购事宜(采购数量或采购金额)达成一致,中标人不得以销售公司所属企业未履行合同义务为由追究销售公司所属企业的违约责任。

采购合同由销售公司所属企业履行合规程序后签订。履约及质保金要求按销售公司各所属企业管理要求执行。

各执行企业(即销售公司所属企业)可以根据供应商排名情况及自身需求自由选择执行供应商数量并确定份额,原则上排名靠前的中标人应相对给予更大份额。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须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和有效的营业执照;投标人应为投标标的物的关键设备制造厂商(特别说明:标段一的投标人应为充电桩的直接制造商,同时具备电源功率模块的生产制造能力(电源功率模块的生产制造能力认可投标人内部直属企业或其控股股东企业(含其控股股东以第一大股东身份所投资的企业,不含其控股股东参股企业),须提供企业之间权属关系证明,并加盖双方公章,否则不予认可。);标段二的投标人应为全液冷充电设备的供应商,具备液冷充电堆生产制造能力或液冷充电模块的研发能力;标段三的投标人应为充电模块的直接制造商;标段四的投标人应为充电枪的直接制造商)。

*3.2 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贸易商投标,不接受流通商投标。

*3.3 资质要求:

*3.3.1 投标人须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和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执行“三证合一”改革的投标人,无需单独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只需提供加载统一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即可)且在有效期内。

*3.3.2 标段一投标人至少具备1条风冷充电堆生产线、1条分体式充电终端生产线、1条一体式充电机生产线和电源功率模块的生产制造能力,投标人自有的须提供现场照片、关键生产设备采购合同及发票(对应发票日期应在2024年7月1日之前),其中风冷充电堆生产线、分体式充电终端生产线、一体式充电机生产线只认可投标人自有生产线,电源功率模块的生产制造能力认可投标人内部直属企业或其控股股东企业(含其控股股东以第一大股东身份所投资的企业,不含其控股股东参股企业)的生产制造能力,投标人须提供企业之间权属关系证明,并加盖双方公章,否则不予认可,如为外文的,须额外提供中文译本并加盖公章。生产设备由投标人自制的,须提供对应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设备的设计图纸等。

*3.3.3 标段二投标人至少具备1条液冷充电堆生产线或具备液冷充电模块的研发能力,生产线须提供现场照片、关键生产设备采购合同及发票(对应发票日期应在2024年7月1日之前),研发能力需提供对应专利,如为外文的,须额外提供中文译本并加盖公章。生产设备由投标人自制的,须提供对应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设备的设计图纸等。

*3.3.4 标段三投标人至少具备1条及以上充电模块生产线,须提供现场照片、关键生产设备采购合同及发票(对应发票日期应在2024年7月1日之前),如为外文的,须额外提供中文译本并加盖公章。生产设备由投标人自制的,须提供对应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设备的设计图纸等。

*3.3.5 标段四投标人至少具备1条充电枪(含液冷)及以上生产线,须提供现场照片、关键生产设备采购合同及发票(对应发票日期应在2024年7月1日之前),如为外文的,须额外提供中文译本并加盖公章。生产设备由投标人自制的,须提供对应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设备的设计图纸等。

*3.3.6 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且财务状况和市场行为良好;没有处于被有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资质、停业整顿、取消投标人资格及资产被接管或进入破产程序等状况。

*3.3.7 投标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不得参加此次投标。

*3.3.8 投标人无违约或不恰当履约引起的合同终止、纠纷、仲裁和诉讼记录。

*3.3.9 投标人未被中国石油招标投标网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

*3.3.10 不同法人企业的资质、业绩、证书、人员不能互相借用。

*3.3.11 满足实施本项目的资质要求并完全响应技术规格书中对应产品的要求,不接受负偏离,正偏离应详细说明(涉及到可量化的参数,应就投标设备及参数进行详细列明)。

*3.4 人员资格和要求:

投标人设备安装调试、检维修团队(售后服务)中至少应有10名及以上具备特种作业操作证(低压电工作业)专业技术人员,须提供企业为人员购买的开标前连续6个月社保证明。

*3.5 业绩要求:

*3.5.1 标段一的投标人2021年1月1日起至2024年7月1日已在国内完成充电设备相关电子元器件及设备的累计销售金额须达到5亿元及以上;标段二的投标人2021年1月1日起至2024年7月1日已在国内完成液冷充电设备相关电子元器件及设备的累计销售金额须达到1亿元及以上;标段三的投标人2021年1月1日起至2024年7月1日已在国内完成充电模块累计销售金额须达到4亿元及以上;标段四的投标人2021年1月1日起至2024年7月1日已在国内完成充电枪累计销售金额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时间点和金额以发票开具时间和开具金额为准。

*3.5.2 所有标段投标产品必须满足相关国家标准、能源局行业标准、国家电网企业标准的有关安全、环保等强制性法规、标准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规格书中的相关规范、标准及法规),有关国家标准及相关行业建议如有更新,应以最新建议为准。

*3.5.3 业绩证明材料:须提供设备采购合同及合同对应发票(应为清晰扫描件,无法辨认的视为无效业绩证明材料)。①发票应逐一与合同对应,如为框架合同,则需提供框架合同下的采购订单及对应发票,采购订单应带采购方或其所属单位公章;标段一的项目,如为EPC项目,在EPC合同中应可见充电设备的品牌、型号;②如在EPC合同中不可见充电设备品牌、型号,需提供与EPC合同中采购人名称一致的设备采购或使用的用户证明,须提供总承包向投标人采购的发票;投标人对所投标段的业绩须列出汇总清单,清单上须列明销售对象、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金额、发票号码等。

*3.5.4 为确保投标资料真实有效,要求各潜在投标人在价格文件中提交《发票验证信息一览表》(EXCEL 版),即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所有发票,应在一览表中列明验证信息,格式详见附件。(若不提供或未按要求提供,则否决投标)

如不提供或提供的信息不完整、准确,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各潜在投标人承担。如提供虚假信息,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3.6 财务要求:

*3.6.1 投标人财务状况为资不抵债的,投标将被否决。

①需提供经审计的财务证明资料:投标人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对投标人出具的完整的2023年度财务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须提供审计报告扫描件(至少包含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投标人应财务状况良好,无资不抵债情况。

②投标人企业没有处于被接管、破产或关、停、并、转状态;若为其他组织,提供相关财务证明资料。

*3.6.2 根据销售公司所属各企业财务制度要求,投标人应承诺前述单位有权采用不低于40%商业承兑汇票支付货款,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

*3.6.3 根据销售公司所属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要求,投标人应承诺中标后按销售公司所属各企业要求购买产品的商业综合责任险。

*3.7 信誉要求

*3.7.1 投标人不存在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不存在进入清算程序,或者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等状态。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3.7.2 投标人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无直接影响本项目履约能力的违法、违规不良记录;不良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因涉嫌犯罪被办案机关立案追查、审查起诉、被法院判决有罪;在和招标人历史合同履约中存在因商业欺诈、产品质量问题等实质性侵害招标人权益的行为;被国家、招标人及其上级部门明文规定暂停或取消交易资格。

*3.7.3 投标人近三年内(2021年至今)没有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3.7.4 投标人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绿色采购书面承诺书,内容包括:投标人在交易活动中,明确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社会可持续发展等社会责任,同等优秀的技术质量前提下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有利于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的原材料、产品和服务;投标人承诺无条件满足招标人提出的标的物绿色包装、绿色运输方面的要求,确保供货过程符合国家有关绿色环保要求。

*3.7.5 投标人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书面承诺书,承诺中标后按招标人要求免费定制标准外观颜色(中油色)及形象,充电设备外部钣金件及喷涂材料的选择需考虑极热、极寒、盐雾等全国不同区域地理生态环境下的耐受度。

*3.7.6 投标人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书面承诺书,内容包括:投标人一旦中标后,须配合销售公司所属各企业的承包商提供相应充电设备的安装要求及相关施工所用的基础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基础、电缆沟、管、电缆线、大样图等可达到施工深度的图纸,并指导施工安装(设备安装调试详见价格中说明)。

*3.7.7 投标人在开标当日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提供网站截图并加盖公章)

(2)在“信用中国”网站(.cn)信用服务中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提供网站截图并加盖公章)

(3)处于招标人及中石油系统内交易黑名单和市场禁入期内。(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章,格式自拟)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在本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有行贿犯罪的。(以裁判文书网查询结果或国家相关权力机关出具的证明为准)。

(5)开标当日被中国石油招标投标网()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3.7.8 投标人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参与招投标活动的情形。

各条款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书面承诺,3.7.7第(1)、(2)条约定约定要求以开标当日在相应网站的查询结果为准。招标专业机构协助评标委员会将通过“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核查投标人信誉及所提供的证书、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核查投标人有无直接影响本项目履约能力的异常、有无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形。

*3.8 其他要求:

*3.8.1 存在参、控股或者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项目或者同一标段的投标。承诺未因质量问题被中国石油系统内停止采购资格、停止付款、列入黑名单、解除合同等处理,如果中标后招标人发现与承诺不符,有权解除合同。(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3.8.2 投标人须承诺中标后按招标人指定充电运营平台的《设备型号入库流程》和《设备运行入网流程》要求通过入网检测。

*3.8.3 投标人须承诺在中标后30日内按招标人指定充电运营平台的要求,对供应的设备完成接入平台所需的设备和软件优化。

*3.8.4 投标人须承诺在中标后将所供的充电设备按照与招标人约定的时间送到招标人指定的测试地点进行入网型号测试,测试期间产生的费用由厂家自行承担。(费用主要为厂家送测期间产生的人工费、运输接卸等费用)

*3.8.5 投标人须承诺中标后按招标人要求的通讯协议提供数据,并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配合完成软件升级。

*3.8.6 投标人须对投标的充电设备电损率(平均值)进行承诺。在投标人承诺的免费质保期内,招标人将对投标人对上述设备承诺的电损率随机进行评测。如测试结果与承诺的电损率偏差值较大(负偏离),将按中石油充电设备供应商考核管理流程进行处理。

本文件中所有投标人须承诺的条款,投标人均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书面承诺,并由法人签字、加盖公司公章。

招标人将在中标候选人信息公示结束后,组织开展对中标候选人的复核性审查(含现场审查)。复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中标候选人响应条款、提供的承诺等,如若在招标复核审查中发现中标候选人响应的内容或承诺的内容与实际不符,且未提供有效澄清,招标人有权根据情节轻重按照中国石油失信行为扣分办法、供应管理规定、供应商管理办法、“三商黑名单”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投标人进行处理。

以上资格条件均为“*”号条款,如不满足,其投标将被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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