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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储建设补贴100元/kWh!吉林省电动汽车充电站建设运营补贴实施细则(暂行)发布

发布时间:2024-12-25 11:01:40 阅读:209

锂电池资讯网获悉,12月24日,吉林省能源局印发《吉林省电动汽车充电站建设运营补贴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细则》)的通知。

对于高技术智慧充电站项目。《细则》指出,项目需满足利用充电站内部空间配建的自发自用分布式光伏设备,按照设备额定功率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标准为100元/千瓦。站内配建新型储能设备的充电站,按照储能设备容量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标准为100元/千瓦时。

站内充电设备包含液冷超充、V2G、无线充电等高技术应用的项目,单个设备按照200元/千瓦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高技术智慧充电站项目补贴可与其他项目补贴叠加申报,叠加部分最高不超过设备购置价格的20%。

在机场、火车站新建的专用、公用充电设施,统一按照额定输出功率进行一次性建设补贴,直流充电设施(含交直流一体机)600元/千瓦;其他新建的专用、公用充电设施,按照额定输出功率进行一次性建设补贴,直流充电设施(含交直流一体机)300元/千瓦。交流充电设施统一按照50元/千瓦进行补贴。私人充电设备不给予补贴。

原文如下:

吉林省电动汽车充电站建设运营补贴

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政策依据。为加快推进我省电动汽车充电站体系建设,根据《吉林省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方案》(吉政办发〔2024〕3号)、《吉林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吉财产业〔2024〕89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部门职责。补贴政策由省能源局会同省财政厅实施。省能源局负责组织充电基础设施项目申报,编报年度预算和开展项目审核等工作,并按规定做好绩效评价;省财政厅负责补贴资金的筹集和拨付等。

第二章 支持范围、方式和标准

第三条支持范围。对省内建成投运并接入省新能源监控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的充电基础设施,采取事后奖补方式予以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支持,补贴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保留省级审批项目权限。

第四条充电站建设补贴。

(一)普惠制补贴。2025年1月1日以前,在公交、城/乡际客运、机场专线、旅游专线等定点、定线运行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停车场站新建的专用充电设施;在高速公路停车区、服务区新建的公用充电设施;在机场、火车站新建的专用、公用充电设施,统一按照额定输出功率进行一次性建设补贴,直流充电设施(含交直流一体机)600元/千瓦;其他新建的专用、公用充电设施,按照额定输出功率进行一次性建设补贴,直流充电设施(含交直流一体机)300元/千瓦。交流充电设施统一按照50元/千瓦进行补贴。私人充电设备不给予补贴。

(二)示范项目补贴。2025年1月1日以后,重点推进我省充电基础设施布局短板领域示范项目建设,并给予示范项目一定额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示范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不再给予建设补贴。

1.城际交通快速充电站项目。项目需满足:一是项目站址需位于高速公路停车区、服务区、高速公路出入口(以出入口为中心,半径1.5公里范围内)、国省干线公路沿线(及两侧1.5公里范围内);二是项目建设充电桩需为直流桩,单枪功率不低于60千瓦,充电枪数量不低于4个。符合要求的项目按照充电设备输出功率,给予60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单站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设备购置价格的50%。

2.农村乡镇便民充电站项目。项目需满足:一是项目站址需位于县(含县级市)及以下行政区划范围内,二是项目建设充电桩需为直流桩,单枪功率不低于60千瓦,充电枪数量不低于4个。在县域(含县级市)范围内符合要求的项目按照充电设备输出功率,给予20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在县以下范围内符合要求的项目按照充电设备输出功率,给予40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单站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设备购置价格的50%。

3.居民小区共享充电站项目。项目需满足:一是项目充电设施应位于小区内的停车位上,充电枪数量不低于3个;二是建设充电桩应具备智能有序充电模式,充电停车位应采用分时共享有序调节模式;三是项目由充电企业负责建设和运营管理,物业服务企业给予支持,并与充电企业签订合作协议,以明确双方责任义务。符合要求的项目按照充电设备输出功率,直流设备给予40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交流设备给予5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单站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设备购置价格的50%。同时,对支持共享充电站建设的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按照与建设充电桩对应的充电车位数量计算,3-5个车位给予补贴1万元,6-10个车位给予补贴3万元,10个以上车位给予补贴5万元。

4.公共领域保障充电站项目。项目需满足:一是项目属于在公交、城/乡际客运、机场专线、旅游专线等定点、定线运行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停车场站新建的专用充电设施,或在机场、火车站、医院、3A及以上景区、开放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科技类场馆等公共机构新建的专用、公用充电设施。二是项目建设充电桩需为直流桩,单枪功率不低于60千瓦,充电枪数量不低于4个。符合要求的项目按照充电设备输出功率,直流设备给予30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单站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设备购置价格的50%。

5.高技术智慧充电站项目。项目需满足:利用充电站内部空间配建的自发自用分布式光伏设备,按照设备额定功率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标准为100元/千瓦。站内配建新型储能设备的充电站,按照储能设备容量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标准为100元/千瓦时。站内充电设备包含液冷超充、V2G、无线充电等高技术应用的项目,单个设备按照200元/千瓦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高技术智慧充电站项目补贴可与其他项目补贴叠加申报,叠加部分最高不超过设备购置价格的20%。

第五条充电站运营补贴。

(一)年度考核。省能源局每年对充电站开展运营管理质量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数据对接及时性和准确性、场站运营管理及服务水平、场站安全管理及应急响应能力等方面。考核结果分为“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不合格”四个档次。

(二)梯度奖补。采取梯度奖补形式,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结合充电站为电动汽车提供的用电量,对充电站给予运营补贴。其中,二星级档次补贴标准为0.2元/千瓦时,三星级、一星级补贴标准在二星级档次补贴标准基础上分别浮动±50%,不合格档次不纳入运营补贴范围。专用充电站不给予运营补贴。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申报资料

第六条申报条件。满足以下条件的充电站建设运营单位可申请补贴资金:

(一)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在辖区县(市、区)发改部门备案或取得县(市、区)政府项目批复,符合《吉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规定的资质要求;

(二)充电基础设施符合国家充电设备、接口、消防、安全等相关标准,建设、运营、维护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建设标准、技术规范、设计规程和管理要求;

(三)充电基础设施电能可计量,位置可查询,充电状态可监控,支付方式具有通用性;

第七条申报资料。申请补贴的充电站建设运营企业按要求填报《吉林省电动汽车充电站补贴申请表》(随申报通知一并下发),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用电情况等。此外,充电站建设运营企业在项目建成后投运前,按要求接入省平台,确保实现全省充电补能服务“一张网”数据互通互联。在完成平台对接并提交以下相关资料后,由省级平台开具接入证明,作为申报补贴要件之一。相关资料包括:

(一)项目备案文件;

(二)企业法人(项目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

(三)建设场地的土地使用证明;租赁场地,提供租期不少于5年的租赁合同;

(四)设备合同,设备发票(复印件),如是外文合同、发票,需附有中文译件;

(五)项目验收合格证明(设备合格证书、建设安装方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

(六)充电设施投资清单(主要包括形成固定资产的配电、充电、监控、通讯、必要的配套土建等设施、设备投入);

(七)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不重复补贴。已获得财政补贴资金支持项目,不再给予建设补贴。

第四章 申报程序和资金拨付

第九条组织申报。每年6月底前,省能源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确定申报范围、支持重点、支持条件、上报材料和绩效目标。各市(州)、县(市)发改(能源)会同当地财政部门,按照要求组织相关项目单位填报《吉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按时将申请材料电子版上传至省平台。项目单位所属充电站,应按要求接入省平台并正式运营后,次年方可具备申请补贴资格。

第十条县(市)初审。县(市、区)发改(能源)、财政按照要求对申报资料初审,并逐一进行现场验收。重点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充电场站变压器容量与充电设备功率是否匹配;充电场站设备总功率与申报材料是否一致;变压器容量与供电合同是否一致;充电设备、配套电力设备的安装建设是否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等。对审核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申报单位并督促其限期按要求整改。验收通过的,申报材料报送市(州)发改(能源)、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市(州)复审。市(州)发改(能源)、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申报项目数量,以抽检形式开展现场审核。按照审核结果形成正式申请报告,联合行文上报省能源局,现场审核报告随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第十二条省级部门审核。省能源局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组织第三方机构、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现场抽查,并结合市(州)申报情况,形成拟支持项目。

第十三条网上公示。在省能源局官方网站及省平台网站上,对拟支持项目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省能源局及时核实处理。原则上每年9月底前完成项目储备工作。

第十四条资金分配方案。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省能源局按程序形成资金分配方案,并会同省财政厅履行报送省政府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资金拨付。经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下达资金,同步分解下达省能源局编制和确认的绩效考核指标。各地财政部门应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及时拨付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考核

第十六条监督管理。各地发改(能源)部门要主动跟踪监控项目运营情况。省平台将定期梳理全省存在运营异常状态(停运、长时间维修、无充电量等)的站点设备明细,由省能源局通报给各市(州)主管部门。各市(州)主管部门要全面摸排设备异常原因,督促整改,尽快恢复投运状态。获得补贴资金的充电设施必须保证至少5年正常使用(正常使用是指省级平台能够实时监控,充电设备日均在线时长不少于15小时)。如在5年内未正常使用的,由各地发改(能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单位退还相关充电站的建设和运营补贴资金。其中,使用时间少于3年的,退还50%;大于3年少于5年的,退还30%。

第十七条绩效管理。省能源局负责设定绩效目标并细化分解项目绩效目标,指导各地发改(能源)部门开展绩效管理。各地发改(能源)部门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绩效自评报告上报省能源局。省能源局要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自评报告,每年4月底前报分管省领导,并抄送省财政厅。

第十八条项目跟踪。项目申请单位要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且难以整改和纠正的,按规定追回专项资金,并将失信信息纳入吉林省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在“信用中国(吉林)”网站予以公示,原则上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

第十九条责任追究。对在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发现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申报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补贴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各市县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充电站建设运营补贴实施细则,报省能源局、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省能源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起施行(2024年、2025年项目申报、储备、资金下达时间等,按照实际情况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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