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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南阳: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发布时间:2025-03-10 17:01:43 阅读:401

锂电池资讯网获悉,3月,河南南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南阳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其中明确:合理布局建设城市公共充电站,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建设1座公共充电站。充电运营企业可向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两项费用。其中,电费严格执行河南省发改委目录电价,涉及转供电的经营企业不允许在电费上进行加价。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原文如下: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阳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官庄工区、卧龙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南阳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5日

南阳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和河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6〕17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充电基础设施,包括三类:

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使用电动汽车的个人在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固定停车位上建设的充电基础设施。

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在政府机关、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场所建设为特定群体提供充电服务,或为公交、出租、租赁、环卫、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车辆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在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位、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气)站、独立充电场站以及具备建设条件的道路两侧建设,面向社会提供公共充电服务的经营性充电基础设施。

第四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遵循“统筹规划、协同共管,政府引导、市场主导,智能互联、安全高效”的原则,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建设布局合理、适度超前、功能完善、安全便捷的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各县(市、区)应有效整合公交、出租场站以及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各类公共资源,采取融资租赁等多种方式,引入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公用充电基础设施。自用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可采用自建或委托建设的模式,鼓励符合条件的充电运营企业接受业主委托,实施充电基础设施“统建统服”,统一提供建设、运营、维护等服务。鼓励充电运营企业与整车企业在销售和售后服务方面创新商业合作模式。

第五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作为政府专项工作,承担充电基础设施统筹发展的主体责任,明确职责分工,完善配套政策。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工作牵头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市区联动、部门协同的工作推进机制,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责任部门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按照“统筹规划、协同共管”原则,根据充电基础设施用途、使用场景,建立相应主管部门分工管理的工作机制。其中,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由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管理;专用充电基础设施由所属行业管理部门或建设区域所属单位管理,纳入日常工作管理范畴;公用充电基础设施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管局、应急局、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配合,纳入日常工作管理范畴。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六条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是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指导性文件,主要包括市级和县级规划。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组织编制南阳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印发实施,并指导各县(市、区)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编制县级规划。

第七条市级规划应与省级规划相衔接,县级规划应与市级、省级规划相衔接。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要与停车场、交通、电力等专项规划有效衔接,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进行适当滚动调整。

第八条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布局,应根据不同用途分类,选择适宜的建设类型。原则上,自用充电基础设施以慢充为主;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根据服务车辆充电需求,快充和慢充相结合,有需求的可采用换电模式;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

第九条合理布局建设城市公共充电站,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建设1座公共充电站。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加油(气)站建设一定比例的公共快充设施。加油(气)站建设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应符合安全距离规定。

鼓励结合实际需求,整合城市公共停车资源,开展停车充电一体化建设运营,推广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提高土地利用率。

第十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财政和用地支持力度,做好配套电网建设,强化安全管理,加强规划布局和建设动态管理,确保规划落地见效。

第十一条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新建建筑充电基础设施配建和预留安装条件比例要求,严把规划审批关,确保规划配建充电停车位或预留安装条件落实到位。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一节自用充电基础设施

第十二条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流程包括:准备材料、用电申请、现场勘察、建设施工、竣工验收等5个阶段。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三条对已按照“一户一表”标准建设或改造的居住社区,由业主或其委托的单位(个人)向电网企业提出用电报装申请,并提交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固定车位产权或一年以上(含一年)使用权证明。

电网企业在受理用电申请3个工作日内,应会同业主或其委托的单位到现场进行用电及施工可行性勘察。物业企业应指定专人积极配合现场勘察,提供相关图纸或指认停车区域内电源位置及暗埋管线的走向。

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电网企业应在7个工作日内确定供电方案;对现有配电设施不能满足用电报装申请的,由电网企业配合相关方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四条对未实施“一户一表”改造的居住社区,由业主或其委托的单位(个人)向物业企业或业主管理委员会提出用电申请,并提交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固定车位产权或一年以上(含一年)使用权证明。

物业企业或业主管理委员会在受理用电申请5个工作日内,应会同电网企业、业主或其委托的单位(个人)到现场进行用电及施工可行性勘察。符合接电条件的,确定供电方案;不符合接电条件的,应说明理由,不得无故设卡刁难。对现有配电设施不能满足用电报装申请的,物业企业或业主管理委员会应积极实施居住社区电力增容,满足业主安装充电基础设施用电需求,电网企业要采取有力措施做好居住社区电力增容服务。

第十五条用电方案确定后,由业主或其委托的单位(个人)实施充电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应遵循相关施工规范和技术要求,施工人员应具备电工作业资质。如在施工过程中对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造成损坏的,应负责相关设施的修复。

由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或其授权的整车销售企业(4S店)负责建设的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应纳入其售后服务体系。

第十六条工程施工完成后,业主或其委托的单位(个人)应会同物业企业或业主管理委员会、电网企业进行联合验收。经验收合格后,电网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装表接电工作。

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由物业企业或业主管理委员会留存备查。

第十七条对配电设施已实施改造仍无法满足充电需求或改造难度较大的小区,鼓励物业企业或业主管理委员会委托充电运营企业,统筹现有配电设施资源建设共享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老旧小区基础类设施改造范围,同步开展配套供配电设施建设。

第十八条新建居住社区按固定车位数量100%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满足直接装表接电要求,并将其纳入房屋整体验收范畴。

第十九条对个人在自有停车库(位)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实行“一桩一表”、分表计量,物业企业不得收取报装费、增容费、涉电安全费等与用电有关的费用。对“合表”居民区,物业企业不得收取无实质服务内容的涉电费用。

第二十条各级政府、社区居委会要主动加强对业主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业主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联合消防救援机构、电网公司等,指导社区居委会、物业企业或业主管理委员会完成现有居住社区停车位加装充电基础设施综合评估工作,明确居住社区安装充电基础设施的标准和要求。

所有安装充电基础设施的住宅小区要明确充电基础设施产权人、建设单位、管理单位等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建设、管理、使用流程,并进行公示。

第二节 专用充电基础设施

第二十一条公交、物流、出租、环卫、通勤等公共服务领域,由其运营管理单位按照规定配建比例或充电需求,依托现有停车位或自有用地,采用自建或他建等多种模式建设专用充电基础设施。上述领域内建设的充电基础设施,在满足本单位充电需求的基础上,可分区分时段对社会车辆提供有偿充电服务。

第二十二条全市各级政府机关、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应按照规定配建比例,采用自建或他建等多种模式,在所属或所管理的停车位建设专用充电基础设施。

第二十三条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原则上不新增建设用地,通过既有停车位改造、闲置土地整合、建设立体专用停车充电场站等方式解决,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专用充电基础设施用电需按照有关规定到电网企业办理用电报装手续,严禁私拉电线、违规用电。电网企业在接受用电报装申请后,应简化办电程序,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办电手续。

第二十五条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标准及规定,参与充电基础设施设计、施工等单位应具有相应行业资质。

第二十六条专用充电基础设施由建设单位或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组织验收,验收按照国家实时颁布实行的相关标准规范执行。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应由管理单位留存备查。

第三节 公用充电基础设施

第二十七条公用充电基础设施用地可通过租赁、出让等多种方式获取。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公用充电站,应纳入城市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气)站用地供应模式,优先予以保障。鼓励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有效降低建设综合成本。

第二十八条对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属于政府直接投资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新建独立占地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其余的,原则上无需办理备案手续。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的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公用充电站的设计应按照国家实时颁布实行的相关标准规范执行。公用充电站应设置明确的功能分区和路牌指引,配备完善的消防安全设施。

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设计,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满足充电设备、接口、系统、消防和防雷安全等国家、地方相关标准和规定,办理施工图审查(含消防审查)手续。对设置在加油(气)站、燃气供配站等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场所及附近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应做好安全评估并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标准及规定,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设计、施工等单位应具有相应行业资质。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原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应履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等管理体系,保障施工质量安全并接受各级质量安全管理部门监管。

第三十条公用充电站的充电系统、设备选型、供配电系统、计量设施等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设计、选型、施工,对于国家标准未明确的参照行业标准执行。严禁采购、销售、使用“三无”产品或不合格产品。

第三十一条高压用户需提供用电人有效身份证件、用电工程项目批准文件、用电地址物权证件、用电设备清单,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用电工程项目批准文件包括上述第二十七条“建设手续”及第二十八条“建设要求”规定的行政许可手续、施工图审查(含消防审查)手续、安全评价报告等。用电地址物权证件(如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复印件)权利类型应为建设用地。

第三十二条享受财政奖补或实施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必须接入省、市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并在县(市、区)充电基础设施牵头部门监督下组织验收。验收按照国家实时颁布实行的相关标准规范执行。

第三十三条探索建设集加油、加气、加氢、充换电等综合能源服务于一体的综合充能项目,鼓励建设“光储充放”等多功能综合一体站,支持充电场站建设“光储充检”一体化新能源示范站,发挥引领作用,以点带面引领行业加快发展。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一节 充电运营企业管理

第三十四条充电运营企业是指满足一定条件、具备履行经营责任能力、在我市从事公用充电服务和运营的法人企业。充电运营企业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可以是自己拥有产权或其他所有者委托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委托运营的需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充电运营企业需满足以下准入条件:

(一)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或服务;

(二)需有8名及以上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专职运行维护人员,并提供专职运行维护人员最近3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

(三)具有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系统和智能服务平台,具备通信功能及数据输出接口。能够对其充电基础设施进行有效监控和管理,具备防盗、防火、防人身事故的预防及报警功能。具备对充电和运营数据采集和存储功能,运营数据存储期限不低于1年;

(四)具备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制度,明确生产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安全管理责任人。

第三十五条充电运营企业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一)遵循国家及我省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接受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按照要求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二)承担其运营充电基础设施的主体责任,负责其运营充电基础设施的安全管理和维修,建立健全安全和维修管理制度,保持设施正常使用;

(三)所有运营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数据应接入省、市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实现互联互通,提供设施运行实时信息数据及报警信息,同时应保障用户信息安全。

(四)向用户提供状态查询、充电预约、充电导航、充电服务、费用结算及客户咨询与投诉等服务;

(五)根据新的国家、行业或地区标准对所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进行升级改造。

第三十六条符合准入条件的充电运营企业,按程序通过平台提交申请资料,经运营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后,提交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复核。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每季度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将经过审核满足准入条件的充电运营企业信息、相关资料和信用承诺向社会公布,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纳入南阳市充电运营企业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七条已纳入充电运营企业目录的企业,每年应定期登录平台,对持续满足准入条件的内容进行披露,披露期为一个月。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且经两次提醒拒不进行披露的,视同不能持续满足准入条件。

第三十八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将充电运营企业纳入诚信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将其从充电运营企业目录中删除,取消其运营资格:

(一)不能满足第三十四条准入条件的;

(二)不按规定履行第三十五条责任和义务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或信息,骗取财政补贴的;

(四)运营管理不善造成用户投诉多、问题频出的;

(五)利用不正当手段恶意竞争,造成充电市场混乱的;

(六)安全检查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拒不配合或拒不整改,不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管的;

(七)运营期间因设备、管理等自身原因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取消运营资格的企业,应在1个月内将其建设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委托其他有资质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运营,不再运营的要责令限期拆除。

第三十九条充电运营企业可向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两项费用。其中,电费严格执行河南省发改委目录电价,涉及转供电的经营企业不允许在电费上进行加价。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充电运营企业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明确告知用电量、用电价格、用电时长、服务热线、举报投诉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政府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充电服务费调整时间间隔不应少于30日,避免频繁变动。价格调整时,充电运营企业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将拟调整的价格在企业网站、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告公示。

第二节 充电设施运营管理要求

第四十条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投运后,车位所有权人是该充电基础设施的责任主体,应承担安全主体责任,负责充电基础设施的日常安全管理,也可由使用权人或委托充电运营企业负责充电基础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物业企业要将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纳入日常巡检范畴,对巡检中发现的隐患,要督促协调相关责任人及时消除。

第四十一条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投运后,投资主体或运营主体是该充电基础设施的责任主体,承担安全主体责任。由投资建设主体或运营主体负责日常运行管理,建立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鼓励将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委托充电运营企业进行统一管理,明确各方责任,由充电运营企业提供设备安装、调试、维护、管理等一系列服务,形成优势互补、收益共享的合作模式。

第四十二条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投运后,投资主体或运营主体是该充电基础设施的责任主体,承担安全主体责任。由投资建设主体或运营主体负责日常运行管理,建立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第四十三条鼓励有条件的自用或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并委托充电运营企业开发分时共享系统,提供有偿充电服务,并同步向省、市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开放相关数据。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条自用、专用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主体应做好日常巡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十五条充电运营企业是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应遵循国家、省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以及建设服务标准,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及安全规范,设置安全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运营各环节应明确安全责任人;

(二)开展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工作人员须掌握充电安全、用电安全规范,以及发生漏电、火灾等紧急情况的处理方法;

(三)定期开展运维操作、消防及防雷设施的巡查检查、隐患排查和维保检测,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各类充电基础设施、设备及系统安全平稳运行;

(四)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依法依规进行应急培训,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演练,做好预案和演练评估工作,包括火灾、电池破损燃烧爆炸、人员触电等。

第四十六条充电运营企业应当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对所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开展安全隐患检查,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并保留安全检查记录备查。

第四十七条鼓励各类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主体购买安全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火灾保险等险种,保护消费者权益。

第四十八条各县(市、区)应加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做好充电基础设施设置场所、集中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充电基础设施的消防验收以及备案、抽查工作,依法对贯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消防救援机构应加强对充电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督促火灾隐患整改;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大对社区、物业企业的管理力度,督促其履行消防管理主体责任;

(四)电网企业应对使用单位用电安全做好技术指导;

(五)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相关工作。

第四十九条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事故分级情况,由事故发生地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对安全主体责任未落实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建立充电服务投诉快速处理机制,通过在媒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利用12345市长热线等多种方式,畅通充电服务投诉渠道,及时受理充电基础设施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并快速作出处理。

第五十一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充电基础设施、设备计量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和监督抽查,保障设备质量和计量准确。加强充电市场价格监管,严厉打击价格欺诈、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低价倾销垄断市场等价格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充电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根据实施情况,适时完善本办法,并制定发布全市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规范。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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